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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扩大缓缴社保费实施范围保市场主体保就业

2022-06-14|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中新网西宁6月14日电(记者孙睿)记者14日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日前会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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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西宁6月14日电 (记者孙睿)记者14日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日前会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并延长缓缴期限,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支持力度,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

  《通知》指出,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3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22个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3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3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返”,将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补”,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此外,申请缓缴社保费的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完)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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