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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不来我家偷东西,他就不会摔倒而死。他为什么要付28万?”

2022-07-12|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事情回顾在大连,一名男子深夜试图从窗台上偷东西。当主人发现他时,他用扫帚打了他,导致他摔死。该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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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回顾

在大连,一名男子深夜试图从窗台上偷东西。当主人发现他时,他用扫帚打了他,导致他摔死。该男子的家人向法院要求赔偿28万元。杨女士毕业后一直在这个城市努力工作。由于她刚刚工作,几乎没有钱,杨女士租了一个房间和一个客厅。虽然租金便宜,但周边房屋经常发生盗窃事件,这让杨女士不时担心自己的家庭安全。

事发当天,杨女士无法入睡。她半夜还是睡不着。这时,她听到阳台上有声音。杨女士的心跳了起来。是小偷吗?尽管杨女士很害怕,但她下意识地在家抓起扫帚,走到窗台前。果然,小偷刘某想撬开窗台,把东西偷走。刘某被杨女士逮捕后,他发现杨女士是一名女性。他一点也不害怕。他对杨女士喊道:“老实说,否则我会杀了你。”杨女士独自在家。当她遇到这样的事情时,她已经很害怕了。当她听到刘某说这样的话时,她更害怕了,所以她很快用扫帚把刘某砸碎了。刘某在半空中。他躲避不住杨小姐的乱砸,从楼上摔了下来。杨女士知道刘某已经倒下了,不敢往下看。她很快关上窗户,过了一会儿就报警了。随后,刘某的家人要求杨女士支付28万元赔偿金,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无疑构成盗窃罪(未遂)。因为他已经死了,所以不能对他进行刑事责任调查。

一个独居的女人在半夜遇到小偷时已经很害怕了。被小偷发现后,小偷不但不停,还威胁杨女士。杨女士怎么能在这样的恐慌中做出非常准确的判断?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杨女士的行为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观点:第一,杨女士的行为构成自卫。正当防卫是指为制止对实施非法侵权的人的非法侵权而采取的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刘某爬上杨女士的窗台,意图偷窃和恐吓她。这种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利。因此,为了防止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非法侵犯,她为刘某辩护。从现场来看,女孩晚上在家里发现小偷是很正常的。当她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她用扫帚打了小偷。因此,虽然杨女士的自卫行为导致了刘某女士的死亡,但她采取的具体防卫措施与公众的理解是一致的,因此该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第二点:杨女士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虽然刘某在本案中犯有严重过失,但罪行一直持续到死亡。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在这起案件中,杨女士没有及时报警,而是故意伤害了刘某。杨女士很清楚,她的行为将导致刘某的意外死亡。她想要或纵容这种后果。主观上,她有伤害刘某的意图。此外,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如果杨女士没有用扫帚打刘某,刘某就不会从阳台上摔下来。刘某的死亡与他的行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女士应该承担责任。杨女士的罪行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点:杨女士的行为属于过度防卫;这一说法的依据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杨女士完全有能力为自己辩护。过度防卫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然而,刘某仍在窗外,因此对他的身体和财产的损害相对较小。因此,杨女士不能无限期地为他辩护。即使他是小偷,他的人权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杨女士的辩护行为导致刘某死亡。其抗辩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构成严重损害,构成过度抗辩。

鉴于杨女士对刘某死亡结果的疏忽心理,应将其认定为疏忽死亡罪。最后,审判结束后,鉴于刘某的重大过失和杨女士的自首,法院判处杨女士三年监禁,缓刑四年。同时,法院驳回了对刘某家28万元的赔偿。出于人道主义原因,需要支付1万元的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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